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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对2018年以来重庆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进行了通报。白皮书指出,“部分电子数据的第三方认证存在认证机构资质标准不明确、认证结论不全面、固定和保存第三方认证存在困难等问题”,并给出建议,“互联网金融产品应当完善电子合同的签订流程和电子数据的认证及保存,选择具有认证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数据的固定和认证。”
《重庆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内容截图
我国产生电子数据这种证据类型的立法可以追溯至2005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该法第一次提出了“数据电文”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
随后,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这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电子数据在证据类型上的法律地位。
2018年9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使用固定及防篡改手段并经电子取证平台认证的电子数据,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再如此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中所强调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应当完善电子合同的签订流程和电子数据的认证及保存,选择具有认证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数据的固定和认证”。
不难看出,电子数据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作用正在日益突出,司法机关对于认证机构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为了方便法院、仲裁、调解中心等机构针对涉电子数据有关案件审理,降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电子数据的难度、降低业务方业务运行风险,对更多电子数据进行司法赋能,CFCA经过积极论证和创造,结合使用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等信息安全技术和密码学技术,从电子证据的分类采集、电子证据的集中固化、电子证据的第三方存储、电子证据的精准查询、电子证据的完整提取等方面着手,研发出了具有先进性、前瞻性、安全性、高效性的电子证据保全系统。
电子证据保全作为一个新兴领域正在蓬勃发展,但司法是严肃的,作为合理、可信的电子证据保全服务机构,至少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特点:
1.机构的持久性
一项业务、一份合同的有效期可能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证据是业务或合同持续有效的关键所在,不能因为机构运营风险、资本风险导致证据数据的丢失和破坏、更不能导致存证服务和取证服务的停滞,因此作为电子证据保全服务机构必须展现和证明自己强大的生命力。
CFCA作为我国规模最大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同时也是我国金融领域的重要基础设施,在电子认证领域正在为全国98%以上的银行提供证书服务,例如基于网上银行的数字签名、基于电子合同的签章,这些数据和CFCA的CA数据同样要做长时间的留存,因此CFCA的机构持久性是显而易见的。
2.机构的专业权威性
电子证据保全服务机构要具备极高的综合信息安全规划能力,对各种信息安全防篡改技术、加密技术、密码算法及相关软硬件技术了然于胸并运用得当,形成电子证据保全信息安全体系、证据数据保密体系以及证据防篡改和不可否认体系,让海量证据数据“进的来、出的去、改不了”。
CFCA证据保全系统为业务方认证并签发代表其身份的数字证书,业务方对所有提交存证的证据数据进行合法数字签名,一旦证据数据提交,业务方无法否认,数据也无法篡改,从而体现证据数据的权威性,搭配等同于CA系统的最高级别信息安全防护手段和密码技术,充分的保障证据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安全。
3.机构的中立性
CFCA的电子证据保全服务是完全中立的,不偏向任何一方,不受任何一方左右,由于所有证据数据都经过业务方数字证书的合法数字签名,业务方也不能否认、篡改所提交的证据数据,未来,CFCA在出具保全报告时,会严格验证电子证据数据电子签名,明确出处,验证数据的完整性,有一说一,结合电子签名法,阐述有关事实。
CFCA作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天然就是中立的、权威的、公正的,CFCA带有电子认证基因的电子证据保全服务也必然是、必须是中立的、权威的、公正的,它既遵守电子证据保全的开展原则,也遵守电子认证服务的开展原则,这一思想将至始至终贯穿整个CFCA电子证据保全服务生命周期。
总之,电子证据保全服务机构只有满足持久性、专业权威性及中立性,才能够为各业务方提供合理、可信的电子证据保全服务。自保全产品上线以来,CFCA的证据保全业务已经与百余家银行、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与我国法院、仲裁等司法机构开展系统对接及司法业务对接。未来,CFCA将继续成为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经得起考察的权威第三方电子证据保全服务机构,CFCA也将秉承严谨、专业的作风,为我国司法领域电子证据保全应用撑起一片天空。
作者:王磊
责任编辑:韩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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