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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分析
近些年来,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我们越来越依赖于电子技术产品、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等,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均实现无纸化。信息的存储与获取技术的飞速发展也使得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证据在证明案件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而随着电子证据的证据价值在法学研究与法学实践中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可,这也使得讨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问题的时机日渐成熟。
需求分析
随着数字证书的发展和应用的普及,人们在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化事务处理中已经普遍使用了数字证书,而且在敏感数据处理时均采用了电子化签名的形式,即电子签名或称为数字签名。可用于辨别数据签署人的身份,并表明签署人对数据信息的认可,使得数据信息具有易验证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双重特性。
但是电子签名只能在技术上实现抗抵赖的作用,而在我们现实交易过程中单方或是多方的抵赖行为还是时有发生,常见的抵赖行为有:
(1)对交易行为进行抵赖;
(2)对交易金额进行抵赖;
(3)对交易内容进行抵赖;
(4)对交易数量进行抵赖。
方案简介
CFCA以《电子签名法》为依托,以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技术为手段,以各类活动、行为中产生的电子签名记录为依据,提供基于电子签名的电子证据的采集、处理、取证等服务,为相关活动、行为的存在、参与各方实体及操作内容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的取证服务:
1、对交易有争议的用户向CFCA提出取证申请;
2、CFCA对取证申请进行判断并接受;
3、用户和CFCA进行相关取证事宜的制定与签约;
4、双方配合进行取证;
5、CFCA将电子签名验证报告提交至争议裁决方(一般为公检法),完成整个流程。
注:整个取证过程中,CFCA可以为异议方提供《电子签名法》相关的法律援助。
案例介绍
2013年6月某商业银行开展了在线贷款业务,采用CFCA数字证书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在线贷款业务电子签名,2014年8月某商业银行发现陆续有客户出现贷款逾期或者违约等行为,同期某商业银行采取诉讼手段向客户追讨,2014年9月某商业银行向CFCA提交保存的电子签名数据,随后CFCA出具了《电子签名验证报告》提交到法院,法院接纳了该报告。
某商业银行已在全国20余家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CFCA提供的《电子签名验证报告》均作为认定贷款主体和贷款事实的主要证据。目前,已助力银行取得胜利。
参考文献
在法律层面上,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及2005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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