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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CFCA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李树轩
记者:支付宝推出余额宝后,遭到了一些质疑。同时,证监会也于6月21日发表声明称该产品有违规之处,请详细分析一下支付宝余额宝产品?
李树轩: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基金公司的是否在支付宝开设了支付账户,以及客户余额宝资金的流动情况。《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目前支付宝尚不具备基金托管人资格,所以客户通过余额宝申购基金的资金不能停留在支付宝的支付账户中,必须及时划转到而天弘基金在托管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
资金的流动情况分两个环节来分析。先看购买环节,从目前余额宝的运作方式看,购买环节是将支付宝余额转入余额宝,显示天弘基金商铺,资金流动应该是资金转入余额宝账户之后,余额宝后台自动将这笔资金转入天弘基金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因此这一环节应该没有问题。
再看赎回环节,按照余额宝的设计,用户可以选择实时赎回,直接用于淘宝和天猫的消费,这里就可能存在问题了。用户赎回时,如果资金是实时从天弘基金在基金存管银行到支付宝账户,是没有问题的,但这种方式实现上难度很大,目前也无法确定是否采用的这种方式。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方式可以实现实时赎回,一种方式是支付宝利用资金池为客户垫付资金,天弘基金事后将资金划转给支付宝;另一种方式是天弘基金在支付宝的支付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以备用户实时赎回。如果是前者,支付宝就违反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前为客户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如果是后者,天弘基金则可能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附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中关于认购资金和赎回资金划转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是余额宝产品的定位,如果余额宝对接更多基金产品之后,有两种发展方向,一种是由投资人选择余额宝提供基金产品,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如同在天猫开设店铺一样;另外一种方式是由余额宝进行后台运作,自行指定投资资金流向。如果是第二种方式,则余额宝相当于在客户和基金之间建立和隔离带,类似“基金中的基金”,余额宝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基金管理人的角色。这种情况下,余额宝肯定在打政策的擦边球。但余额宝究竟如何发展,还需继续观察和跟踪。
记者:支付宝称,根据2011年的备付金规定,客户沉淀在支付宝中的余额,支付宝有权利去购买协议存款,而在推出余额宝后,支付宝的此类收益让渡给购买基金的用户,请分析一下支付宝推出余额宝有何深意。
李树轩:中国人民银行今年颁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第十六条规定,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换言之,人民银行继续允许支付机构采用协定存款等方式存放客户备付金,而且这部分利息收益归支付机构所有。但人民银行同时又规定,需要从这部分利息收入中提取风险准备金,作为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使用余额宝产品的客户在支付宝的沉淀资金可能会获得额外收益,不过支付宝关于上述让利的说法有待商榷。一方面,余额宝的收益是用户购买基金的收益,不是支付宝转让的利息所得。同时,这个收益本身是有风险的,无论货币基金的风险多小,但肯定比法定存款利息的风险高。另一方面,支付宝庞大的存量资金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巨额存款可以带来可观的利息收入,但同时要求注册资金必须与之匹配,这对支付宝自身的资金压力也越来越大。通过余额宝的推出,支付宝虽然减少了利息收入,却有效的减少了备付金余额,降低了注册资金的压力。而且支付宝将来还可以从合作的基金公司那里获取一定的服务费,足以弥补一部分利息损失。总之,通过余额宝的推出,支付宝既提升了客户服务,增加了客户黏度,又减少了天量资金面临的难题,可谓既得了面子,又得了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