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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司法效用难实现 证据保全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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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81年IBM公司推出第一代微型计算机以来,电子数据开始普遍在软盘、光盘、U盘等介质中存储。后来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数据的形态及存储介质也日渐多样。进入二十一世纪,通讯技术的革新导致人与人之间得交流、联系逐步打破传统面对面或纸书信函的方式,取而代之的是采用远程网络信息系统与电子数据作为传播媒介。此后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电子支付逐渐崛起,人们真正进入无纸化时代,电子数据无处不在。

  随着无纸化时代的到来, 面对面的线下业务场景转至线上,如何将电子数据转化为电子证据,保证业务办理过程的安全性,降低电子缔约可能出现的司法风险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电子数据”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而“电子证据”则是泛指一方当事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类别、任何形态的证据信息。所以,“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是需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的。电子数据存在于业务系统的数据库中,这些电子数据的存储都具有一些特性,诸如无形性、易损性、易篡改性等,均不符合司法部门对证据提交的相关要求,并且众多的电子数据格式不同、展现方式不同,同时也很难分析和追溯其关联性,如何将分散的电子数据进行司法证据的关联,也就是说如何将电子数据有效的转化为电子证据,是我们现阶段电子数据进行司法审判的重点。

  传统的证据保全,指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采集证据材料并进行固定,以保持其证明作用持续有效。而对于线上无纸化展业,无论从证据采集固化的方法、时间以及成本,传统的保全方式已经不再适用。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肯定了电子证据存证的法律效力,所以为了方便法院、仲裁、调解中心等机构针对涉电子数据有关案件审理,降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电子数据的难度、降低业务方业务运营风险,对更多电子数据进行司法赋能,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积极论证和创造,推出电子证据保全服务。并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电子数据的司法效用问题:

  1.电子证据存证

  在业务发生时,保全服务会以中立、客观的第三方身份,对业务行为、操作、意愿表达做出采集和提取,并紧密结合《电子签名法》,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的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固定和防篡改,对电子数据赋予客观性及合法性,即实现了“数据”向“证据”的质变。

  2.电子证据验证

  在出现司法风险后,快速调取涉案相关已保全电子证据,在自动验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后生成《电子证据保全报告》,该报告是基于保全的电子证据阐述事实结论,从而体现电子证据与涉案事实情况的关联性和高度盖然性。

  3.电子证据提证

  CFCA的电子证据保全系统通过与互联网法院、互联网仲裁、司法鉴定中心的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涉案证据材料的一键提交和在线核验,从而保障电子证据的实时流转,在对保全报告和保全电子证据进行匹配验证后,进一步确立保全报告的司法效用,简化审判机构对涉案电子证据的理解,提高审判机构对事实认定的效率。

  未来电子数据将无处不在。针对金融、保险、医疗、电商等行业领域, CFCA的电子证据保全系统在业务进行时采集固化各业务系统的电子证据、在诉前验证电子证据并出具证据保全报告、在诉讼期提供报告并帮助审判机构加强认定及还原事实真相,从而加强电子证据的司法效用,提高审判机构的审判效率。  

  作者:王磊

责任编辑:韩希宇